海南省律师公证协会党委中心组学习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17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以上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共海南省司法厅党委会关于厅直属单位党委中心组学习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省律公协党委及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党支部的制度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形式
(一)省律师公证协会党委中心组,由党委成员、协会领导组成,视情况可吸收个别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党支部书记参加。
(二)党委中心组设组长1名,由协会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副书记担任。
中心组组长是中心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中心组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做好中心组的组织协调工作。组长外出,由副组长履行组长职责,保证中心组学习正常进行。
(三)党委中心组设学习秘书1名。协会党委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协会党委办公室主任担任;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党支部中心组学习秘书由支部指定1名本单位党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组织学习资料、安排辅导讲座,完成组长、副组长交办的有关学习方面的其他工作。
(四)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为党委中心组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二、学习计划
(五)党委中心组要按照省委、厅党委、协会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全年学习计划。学习计划包括目的要求、学习内容、具体安排、实施办法等。每年年初党委中心组要将学习计划下发给中心组成员。
(六)党委中心组要根据学习计划和上级党委规定的必学内容和选学内容,制订中心组阶段性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计划包括目的要求、学习内容、学习专题、参考书目、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等。阶段性学习计划要提前发给中心组成员。
(七)为保证学习计划得到落实,党委中心组要相对固定集中学习时间,全年累积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集中学习可采取辅导报告会、理论研讨会、学习交流会等方式进行。
(八)协会党委每年有计划选派各中心组学习秘书参加培训。
(九)每年第一季度前,协会党委中心组要将学习计划报送厅政治部警备宣传教育处。
三、调研辅导
(十)协会党委及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党支部中心组成员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厅党委、协会党委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每年按照分工,确定调研课题,负责组织实施,并亲自动手撰写1篇以上提出解决问题对策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建档立卷,长期保存。
(十一)调研成果可在相关媒体上介绍。协会党委中心组调研成果向厅政治部上报;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调研成果由协会党委办公室适时选编调研报告,并印制下发各单位。
(十二)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可邀请有关专家辅导。辅导专家可根据省委宣传部(讲师团)提供的信息选定。
四、通报交流
(十三)党委中心组每半年以新闻报道或内部通报的方式向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介绍学习计划落实情况,以及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等情况。
(十四)协会党委每年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召开现场会或观摩会,及时总结、交流中心组学习的先进经验。
(十五)每年年底,协会党委中心组要对全年的学习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并报送厅政治部备案。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党支部中心组书面总结,报送协会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考勤考核
(十六)党委中心组要坚持严格的考勤制度,每次考勤以本人签到的形式进行。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中心组学习的成员,必须事前向组长请假,并由中心组统一备案。
(十七)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学习的出勤率应在80%以上,如不足则另行安排补时。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学习,应在下一阶段补学。
(十八)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是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委中心组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终形成书面材料。协会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由厅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中心组学习情况由协会党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的重点是党委中心组组长职责的履行情况,中心组成员落实学习计划等方面的情况。考核通过自查和考核组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组考核于每年5月与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
(十九)党委中心组成员个人考核结果记入干部学习档案,作为衡量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标准和干部作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档案管理
(二十)党委中心组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学习记录本。学习记录内容要尽可能详细。
(二十一)协会党委中心组学习档案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中心组学习档案由学习秘书负责。学习档案内容包括上级党委下达的关于中心学习的有关文件、学习制度、学习计划、中心学习记录等。年底要将学习档案装订成册、立卷长期保存。
七、其他
(二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海南省律师公证协会党委
二00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