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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律师公证协会党委议事规则(试行)

作者: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09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海南省律师公证协会党委议事规则(试行)

  (2009年7月7日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保证上级有关党的建设工作的决定、指示和司法厅党委决策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律公协党委在律师、公证行业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


  学习中央、省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中央、省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研究落实上级有关律师公证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讨论决定省律师、公证协会自律管理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讨论决定省律师、公证协会改革和发展以及律师、公证行业管理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省律协、公协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对全省律师、公证行业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研究处理行业管理工作省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研究决定省律协、公协重要人事政策问题和任免事项;


  (四)研究决定以省律协、公协名义对有关单位、人员的重大奖惩事项;


  (五)研究全省律师、公证行业党的建设、队伍建设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省律协、公协,省直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六)负责全省律师公证队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七)对开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八)落实司法厅交办的工作事项;


  (九)党委认为应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成员出席,必要时,经党委书记同意,协会和司法厅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出席,研究决定重要人事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出席。


  第四条党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党委书记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党委书记请假。


  对于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党委书记或者指定的专人应当会前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会后通报会议情况。


  第五条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建议,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或党委秘书)汇总上报党委书记确定。确定的议题及有关文件材料,由律协党委办公室主任(或党委秘书)至迟在开会前2日送达党委成员。党委成员应当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第六条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对议定的事项应当认真讨论,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如有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领导报告,但必须执行多数人通过的决议。多数党委成员的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在决定第二条第三款中的(二)、(三)、(四)项事项时,实行表决制,经党委成员三分之二通过以后,才能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七条党委成员代表党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应当事先经党委会议通过、党委成员传阅同意或报党委书记同意。


  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议。如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认为需要改变党委决定的,应当及时提交党委讨论,在党委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党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八条党委会议的内容,除党委决定可传达或者公开外,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九条党委会议决定事项应记入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须经党委会议或者经党委成员传阅同意;一般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条律协党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增强团结。


  党委应坚持和健全中心学习小组学习制度,学习时间、内容、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党委成员必须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党委成员应经常深入社会,了解行业建设的实际情况,密切联系广大律师、公证从业人员。


  党委成员要廉洁自律,大公无私,公道正派,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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