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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6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海 南 省 律 师 协 会

 

  琼律协[2010]013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和要求,2010年度我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负责,为做好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考核作用,完善行业管理职能,现将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对象

  所有在本省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时间

  自2011年1月4日起至3月20日止。第一阶段:1月4日至1月31日为事务所考评阶段;第二阶段:2月1日至2月4日为事务所考评意见上报阶段;第三阶段:2月5日至2月18日为省律协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阶段;第四阶段:2月19日至2月28日为考核结果公示阶段;第五阶段:3月1日至3月4日为复核申请阶段;第六阶段:自3月5日至3月15日为复核查证阶段;第七阶段:自3月16日至3月20日为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阶段。

  三、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内容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三)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

  (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情况;

  (六)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及受其他嘉奖情况;

  (七)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情况;

  (八)会员会费、责任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九)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所执业律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20%以内不足1人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优秀”等次:

  1、完全符合“称职”等次各项要求的;

  2、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突出或立功表现的;

  3、在专业理论研究领域取得突出成绩或荣获市级以上级别荣誉的;

  4、热衷于参政议政、社会公益事业和协会行业发展,并为之做出积极贡献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为“称职”等次: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5、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

  6、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或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但处罚期已满或已执行;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为“基本称职”等次: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或处罚期未满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4、未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不称职”等次: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培训为0课时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律师暂缓考核

  下列情形,暂缓对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

  (一)律师因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应当暂缓对该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并整改后再予考核。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对律师开展年度考核,并向省律师协会报送考核材料,接受审查。

  六、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登记表》(二份);

  (二)《律师执业证》原件;

  (三)未完成规定培训课时,有视为已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情形的,需提交有效证明材料(一份);

  (四)《2010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费、保险费缴纳清单》(一份);

  (五)《暂缓考核律师名单》、《注销律师名单》(一份);

  (六)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年度考核程序

  (一)各律师事务所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二)申请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就本人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其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出具考核意见,经律师本人签阅意见后报省律师协会。

  (四)对律师的考核结果在海南律师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后,将考核结果书面报省司法厅备案审查。

  (五)被考核的律师对省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省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省律师协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六)省司法厅经过备案审查,在律师执业证上备案考核结果,如省司法厅对律师的考核结果有疑义,省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同时,省律协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八、对不参加考核、不称职律师的处理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省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省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省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省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九、其他要求

  (一)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许可执业的律师无需申请考核,但应将《律师执业证》上交,由省律师协会一并报省司法厅在其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

  (二)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3个月的,由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向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并综合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材料,提出考核等次。

  (三)对于逾期不申报考核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将其《律师执业证》收回交省律师协会,统一上交省司法厅。

  今年是省律师协会首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工作,请各律师事务所要切实重视和组织好这项工作,及时布置上报考核材料。有关书面材料(按份数装订成册)、电子文档、《律师执业证》一并上交省律协。

  考核工作通知及相关填报表格请到海南律师网下载(www.hainanlawyer.org)。

  省律协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联系人:林辉,电话:66161292传真:66161299,邮箱:HNLA1292@126.COM。

附件一海南省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登记表.doc 

附件二律师年度考核暂缓及注销律师名单上报表.doc

附件三律师年度考核情况汇总上报表.doc

 

  海南省律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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