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律师协会关于给予程磊律师行业处分的决定书
海南省律师协会
琼律协〔2019〕14号
海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给予程磊律师行业处分的决定书
被处分会员:程磊,男,现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码:450304197710011511,执业证号码:14601201410971853。
2019年1月3日,蓝海之略公司向我协会书面投诉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程磊律师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且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我会惩戒委员会接到投诉后指派调查小组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了以下事实:1、2018年3月11日,程磊律师与原执业的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3月13日,与现执业的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并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由于程磊律师申请转所时,因其违规收案、私自收费被投诉正在接受协会纪律委员会调查,所以司法厅依照相关规定暂缓办理其转所申请,直至2018年8月21日,协会对程磊律师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后,司法厅于2018年9月14日才审批同意其转所申请。2、2018年8月初,广东润宇公司法务经理殷金钊请程磊律师以广东润宇公司员工的身份代理该公司与蓝海之略公司3起装修合同纠纷案。在山东沂源县法院审理的纠纷案中,程磊律师自申请立案至出庭始终以广东润宇公司员工的身份代理;在重庆市大足区法院和湖南芷江县法院审理的纠纷案中,立案时程磊律师以广东润宇公司员工的身份代理,而在开庭时变更为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参加诉讼活动。
以上事实有程磊律师提交的《情况说明》,调查组向程磊律师询问的《调查笔录》,从以宽所调取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收案登记表》、《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向相关法院函调的《授权委托书》、《所函》、《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程磊律师存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违规行为,但不存在同时在东方国信和以宽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问题。且程磊律师接连违规执业受到处罚惩戒,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分。2019年6月23日,本会惩戒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拟对程磊律师作出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2019年6月26日,本会向程磊律师发出了听证告知书,程磊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听证,放弃了听证权利。
对于程磊律师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及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本会决定:给予程磊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会惩戒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复查申请书。
海南省律师协会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