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第二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登记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律师协会
律协通〔2019〕42号
海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做好2019年第二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海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协会决定开展2019年第二批申请实习登记工作。现将办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一)办理时间:2019年8月26日至9月20日
(二)办理地点:海口市人民大道56号海南律师会馆
二、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的身份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记录。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才可以接收实习人员: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指导律师;
(二)年度考核合格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2019年)会费;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未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六)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一年;
(七)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三年。
律师事务所如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自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至处罚期满之日止,不能接收实习人员。
四、申请实习人员应当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申请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或实习补助;
(七)协议自省律协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向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式二份(附件2);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9年以前取得证书的需提交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应届毕业生如还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交成绩单,待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后补充提交);
(四)申请实习人员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非海南省户籍的实习人员还应提交海南省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六)法律职业或律师资格证明材料(1.在海南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律师资格证书的,不需要此项证明。2.在外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律师资格证书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档申请〔附件3〕、〔附件4〕,海南省律师协会收取申请后统一向海南省司法厅及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调档手续。自行携带档案的,不予接收);
(七)无其他职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1.应届毕业生需提交毕业院校的报到证;
2.企事业单位辞职的,由原工作单位出具辞职或解聘(离职)证明;公务员辞职的,提交上级(或有管理权限)人事组织部门的辞职批复及单位开具的辞职证明;部队转业的,需提交转业令或转业批复;
3.辞职或毕业超过半年的需提交无业证明,无法办理的由申请实习人员书面承诺并由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核实加盖律所公章。
4.离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
(八)人事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应托管到海南省内的人事档案托管部门);
(九)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七)、(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其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是本单位正式聘任人员,人事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工作证明二份(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实习的证明二份(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从事教学工作的实习人员还需提供学校教务处出具的申请人教授具体法律课程的课程表二份(加盖教务处章);
(十)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两寸免冠蓝底证件照三张。
六、几点要求:
(一)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复印纸,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导和协助申请实习人员严格按通知要求准备实习申请材料,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核对原件真实无误后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事务所及主任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材料经律师事务所审查合格后,由实习人员本人到海南省律师协会提交。经海南省律师协会审核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居住证等证件原件退回申请人。对于符合规定的实习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在五日内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三)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个人简历从高中阶段开始,填写至申请时的真实状况,并且应连续、可查。一经发现有以虚假材料或欺诈或编造简历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实习登记的,撤销该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视情节轻重在两年或五年内不得申请实习。
(四)律师事务所违反专职实习规定接收不符合兼职实习人员的,将对律所及该实习人员予以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各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需敦促申请实习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办理登记,过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六)申请实习的相关材料可登录海南省律师协会网站下载。
附件:
联系人:张 川
电 话:66161295
海南省律师协会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