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会候选人吴成芳因诈骗伪造文书被判刑
据澳门《新华澳报》最新爆料,澳门立法会选举候选人吴成芳已于今年7月15日被法院判触犯一项诈骗罪及一项伪造文书罪,合共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检察官控诉,2005年8月31日,作为被害人的澳门商人庄炳忠,在嫌犯吴成芳的游说下共同成立“忠迪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酒店一次性用品等业务。依照两人协议,庄炳忠负责提供公司运作之资金,吴成芳则负责为公司寻找客户及供货商品。从公司成立直到同年9月,庄炳忠将总共澳门币275000元的款项交给吴成芳作经营业务之用。吴成芳则陆续向被害人提供多张由新世纪酒店、新世界酒店、皇都酒店以及置地广场丽骏会酒店所签发的收货发票以证实其在从事公司业务,所涉及金额达澳门币356640元。事实上,上述各酒店从来没有和吴成芳有过生意往来,有关单据所载之内容是吴成芳自己编造出来的,其上面所加盖载有各酒店字样的印章也是吴成芳找人私刻出来的,而吴成芳则从庄炳忠收取到的款项用于个人消费之用。
法院判决书指出,经听证后,上述均为证明之事实,并称嫌犯在有意识的情况下,明知其本人并未与有关酒店进行过任何生意往来,仍然制作具不真实内容的发票,以达到蒙骗他人,为其本人取得不正常利益之非法目的。
另外,判决书指嫌犯之行导致被害人至今心里仍总是耿耿于怀,郁郁寡欢,因而更令被害人感到非常忧虑和绝望,亦证明之事实。
判决书说,合议庭在综合分析了被害人庄炳忠、一名司警人员及属被害人之证人听证所作之证言,司法警察局之化验报告,以及其它书证等证据后作出事实之判断。判决书称,嫌犯之行已触犯一项诈骗罪及一项伪造文书罪,根据1995年澳门《刑法典》第六十五条第一及第二款之规定,在案中,嫌犯所触犯之罪行对社会和平以及被害人的财产带来负面影响,就犯罪的性质而言,无论在法律上或是道德上均须受到谴责,虽然嫌犯为初犯,但考虑到嫌犯的诈骗相当款,由此可见,嫌犯的故意程度甚高及行为属严重。
合议庭裁定控诉书内容全部属实及民事损害赔偿请求内容部分属实,合议认为嫌犯吴成芳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1款及第4款四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诈骗罪(相当巨额),判处2年9个月徒刑,以及触犯《澳门刑法典》第244条第1款四项所规定及处罚之一项伪造文书罪,判处9个月徒刑。两罪并罚,合共判处3年3个月徒刑。判处嫌犯支付被害人庄炳忠澳门币285000元损害赔偿,及司法费、各项诉讼负担等。
根据审判听证记录,除嫌犯吴成芳外,所有关人士均在场参与审判听证,吴成芳亦已被法庭以告示方式通知。
据指出,本届澳门立法会选举确认提名候选人期限为8月13日,而吴成芳被判刑后,仍被“民主新澳门”指定为第4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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